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822民初91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 被告***在答辩期间,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认为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银川市兴庆区,本案应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管辖,府谷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案确定管辖应当适用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定,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土方施工合同》中确定府谷县大昌汗镇郭家湾电厂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以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银川市兴庆区,本案应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不符,府谷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被告***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377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