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81民初442号
原告:神木市皓月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店塔电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负责人:***,该电厂总经理。
原告神木市皓月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店塔电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神木市皓月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皓月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神木市皓月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