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务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大连市水务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申5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00422428015N。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连市水务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大连市自来水集团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7251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市自来水集团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民初1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