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韶武法执字第178-1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进。
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的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有关单位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5)韶武法执字第1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