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02民初4093号
原告:杭州某公司,住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公司与被告杭州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4元,减半收取4997元,由原告杭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