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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杭州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02民初4093号 原告:杭州某公司,住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公司与被告杭州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4元,减半收取4997元,由原告杭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