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303民初7830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农科巷80-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2024年1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