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8执恢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道温馨路31号幸福时代四期(A-4地块)B栋/单元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56号国森花园3栋18C,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0108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于2025年2月27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13237846.49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781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80637.85元(暂计)。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元,并将上述案款退转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琼0108执恢28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