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31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0156285J,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3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6795485X9,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开发区陶然湾小区1#楼商务中心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被告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缺陷保证金114026.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承担本案实际产生的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3118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的,申请人有权在执行终结后2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