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贵鑫煤炭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民申2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秀,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煤炭洞煤矿,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海螺村。
负责人:苟显荣,该煤矿矿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陈家沟煤矿,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核桃坪村。
负责人:***,该煤矿矿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煤炭洞煤矿、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陈家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邹晓瑜
审判员何毅
代理审判员张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