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494号
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申请人:***,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龙运生,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湖南中创轨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3593928888。
法定代表人:龙运生。
被申请人:郴州市帝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共建路良田镇政府综合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0000000381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运生、湖南中创轨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郴州市帝旭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运生、湖南中创轨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郴州市帝旭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运生、湖南中创轨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郴州市帝旭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