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3456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龙运生,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郴州市帝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共建路良田镇政府综合楼门面。
被执行人:湖南中创轨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村11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运生、郴州市帝旭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中创轨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002执34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