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财保231号
申请人:***,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湖南中创轨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村1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创轨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创轨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00********内的存款,冻结限额为722745.83元。申请人***以其坐落于郴州市民权路2号市政府机关东湾院C区××栋××号房屋(不动产证:湘(2020)北湖不动产权第0××3号)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郴州市民权路2号市政府机关东湾院C区××栋××号的房屋(不动产证:湘(2020)北湖不动产权第0××3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创轨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00********内的存款,冻结限额为722745.83元。
案件申请费4133.7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