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24民初710号
原告: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瑞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瑞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4日原告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永州瑞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