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湘1230执恢60号
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以(2022)湘1230执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人工费100000.00元及利息(另行计算),负担本案执行费1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费、人工费120000.00元及负担本案执行费1400.00元。
本院执行的(2023)湘1230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溪口镇龙腾养殖场合同纠纷一案中,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执行款69920.61元,另在执行(2023)湘1230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溪口镇宏发养殖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的执行款51479.39元,上述两个案子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共计121400.00元。经协商,被执行人***同意将(2023)湘1230执恢97号、(2023)湘1230执477号两个案子中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款121400.00元分配至本案[(2023)湘1230执恢60号],用于其与***所欠申请执行人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费、人工费120000.00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400.00元。2023年10月27日,该款项已汇入本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并缴纳了本院执行费1400.00元。至此,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2023)湘1230执恢60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