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72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尊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保税港区八大街1号申报中心1楼南面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尊绅投资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2)桂72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5万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裁定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扣划其账户余额3387元,按比例提取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获偿3337元。此外,本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船舶、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