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仪能新能源微电网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2258号
原告:江西仪能新能源微电网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开区。
法定代表人:吕利。
被告: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18号中国石油大学。
原告江西仪能新能源微电网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仪能新能源微电网协同创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江西仪能新能源微电网协同创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仪能新能源微电网协同创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商游丽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