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铁恒顺物泰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地铁恒顺物泰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660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厦门地铁恒顺物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杏海堤166号厦门轨道控制中心1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地铁恒顺物泰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