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终3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城市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0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城市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宇
审 判 员 陈 艳
代理审判员 丁 晔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