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三亚龙翔兴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龙翔兴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989426568,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抱坡路津海建材市场陶瓷区展厅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17939,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中山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龙翔兴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25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亚龙翔兴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27168元以及逾期利息(均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1.以19146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计算;2.以35707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日起计算。均应计算至清偿完毕全部本息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253947.3元(含本金227168元,违约金21296.2元,迟延履行利息1828.7元,执行费3654.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将253947.3元缴纳至本院案款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部分退回给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253947.3元中的250292.9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三亚龙翔兴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3654.4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