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323民初131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婿。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化州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受理。2024年4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21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0.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