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84民初3983号之一
原告: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山岩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山岩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784584660490B。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鹤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骏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上南东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799856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山岩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鹤山市骏盈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山岩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山岩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山岩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9.50元,减半收取为204.75元(原告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山岩股份经济合作社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9.50元,本院应向原告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山岩股份经济合作社退回案件受理费204.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