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2民初10986号
原告:耒阳市某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
经营者: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中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兰某某,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原告耒阳市某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兰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耒阳市某机械设备租赁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