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8404-1号
申请人:中建四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号A栋701房A栋702房A栋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EFG3H。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第20层0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498292。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州鸿楹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102号8楼南(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0EE3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1701房自编1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6576345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方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兴业五路5号F2栋三楼307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5TD3W5N。
法定代表人:罗江海。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申请人:广州方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102号8楼南(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R0NX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102号8楼南(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HNE5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建四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鸿楹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方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方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9380242.1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鸿楹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方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方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380242.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