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执459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号A栋701房A栋702房A栋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EFG3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和盛街38号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4QETG5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1701房自编1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657634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方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102号8楼南(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R0NX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102号8楼南(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HNE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鸿楹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102号8楼南(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0EE3C。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方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鸿楹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608执45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