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苏0106民初609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曲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57240元,并承担违约金85860元(286200元*3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原、被告签订《2022年江苏产互测绘资质服务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测绘资质(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服务,包干固定总价为286200元,被告中标后对原告进行申请条件符合性评估,并在技术规范书要求期限内协助原告取得认证证书(技术规范书要求办理时限为2023年6月底前完成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乙级测绘资质认定并取得相应证书),若被告未能按期完成原告委托的咨询及认证服务工作,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原告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已支付预付款等,并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要求于2022年7月20日支付了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57240元,但被告并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资质认证。2026年2月3日,原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自收到律师函15日内履行案涉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届期还未履行,则案涉合同自期满之日起解除,并需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已支付的预付款以及支付违约金。被告收到律师函后未给予任何回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乙公司书面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采购合同约定的工作计划中序号4,进行该采购合同的前提是“组织各类测绘专业人员参与职称证书评定”。根据测绘资质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满足测绘资质标准中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要件。因该合同约定的前置条件未满足,所以被告无法完成合同内容。原告与被告还有职称评审合同案件,可证明职称证书未满足,故本案无法完成的原因属于资质申请的前置条件未达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6日,原告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2022年江苏产互测绘资质服务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企业现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测绘资质(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服务,名称:测绘资质(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咨询及认证服务年审服务,含税总价286200元,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以上价格为包干固定总价,包含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测绘资质(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相关企业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培训、项目申报、文件编制、认证、现场陪审及整改(含二次认证、再检测及现场再检查)、年审(如有)等咨询及认证相关一切服务所需全部费用和报酬;甲方无需另行向任何第三方支付认证相关的咨询、申请、审核、批准与注册、年金、差旅等其它任何费用;若确需甲方支付,甲方将自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服务期限:乙方中标后对甲方进行申请条件符合性评估,并在技术规范书要求期限内协助甲方取得认证证书;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收到乙方等额发票及取证期限承诺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计57240元;认证通过取得证书及乙方等额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40%,计114480元;第二年、第三按年监督审核通过分别支付合同总价20%,计57240元/年(乙方提供等额发票);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内完成甲方委托的咨询及认证服务工作,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选择:(1)给与乙方一个宽限期;(2)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预付款等已支付款项并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技术规范书》第二项“工作目标”记载: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乙级测绘资质认定工作,并在2023年6月底前获取乙级测绘资质证书;第六项“工作计划”中“现状调研阶段”记载:基本情况调查表填报、文件梳理、人员证书梳理、企业设备梳理等;组织相关评估人员对测绘资质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学习;组织各类测绘专业人员参与职称证书评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某乙公司支付57240元。
2026年2月3日,某甲公司委托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向某乙公司发送《律师函》,称:(一)2022年贵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江苏产互工程测量专业工程师证书评审项目采购合同》,约定贵司提供技工人员资格评审培训服务,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贵司仅完成了三名工程测量初级工程师的评审工作,工程测量中级工程师的评审工作至今未能完成,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有权要求贵司退还两名工程测量中级工程师的资格评审培训费用。(二)2022年,贵司与某甲公司签订《2022年江苏产互测绘资质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贵司向某甲公司提供测绘资质(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服务,某甲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贵司支付预付款57240元,但时至今日,贵司仍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自贵司收到本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2022江苏产互测绘资质服务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届期贵司仍未履行,则采购合同自期满之日起解除,贵司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已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邮件投递记录显示,快递于2026年2月6日被“拒收”。某甲公司另于2026年2月6日在某平台群“联通&苏冠测绘乙级22.7.21”内发送了上述律师函。
审理中,某甲公司陈述:申请资质需要有测绘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故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江苏产互工程测量专业工程师证书评审项目采购合同》,但某乙公司没有完成相应技术人员证书,导致本案合同无法履行。
另查明,因《江苏产互工程测量专业工程师证书评审项目采购合同》所涉纠纷,某甲公司诉至本院,案号为:(2026)苏0106民初9843号。2026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26)苏0106民初98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某乙公司于202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某甲公司退还培训服务费32648元;二、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某甲公司有权就被告某乙公司欠付的全部款项及逾期退款违约金(以326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无其他纠葛。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2022年江苏产互测绘资质服务采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某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某乙公司支付了预付款,某乙公司应当依约提供服务,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测绘资质认定工作、协助某甲公司获取测绘资质证书。某乙公司辩称未完成资质认定原因系因不满足合同前置条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但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评审等工作亦系由某乙公司进行,故某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测绘资质认定工作、协助某甲公司获取测绘资质证书,构成违约,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退还预付款57240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调整为某乙公司以572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向某甲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且违约金以85860元为限。
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某甲公司预付款5724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72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2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5860元为限);
二、某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1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