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财保165号
申请人: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8080051Y。
法定代表人:汪松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玄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皖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欢路**亿诺商务中心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YYH54W。
法定代表人:金良轩。
申请人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卓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附财产线索)。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申请人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卓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谢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