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10281号
原告:***升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黄河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升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升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声明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升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