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02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764762953W,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嘉和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邢宝山
被执行人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6820906209,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与寿春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兰润年。
本院在执行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思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