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2民初1934号
原告:石嘴山市宇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吴世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王水利,职位不详。
被告: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马树成,职位不详。
被告: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位不详。
被告:上海新建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邢宝山,职位不详。
被告:蚌埠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邢宝山,职位不详。
被告: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邢宝山,职位不详。
原告石嘴山市宇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新建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蚌埠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姜绍燕
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
人民陪审员 刘军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仇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