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3786号
原告: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嘉和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邢宝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增举,安徽全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安徽全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鑫。
被告: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香港路888号(A)。
法定代表人:韩春荣。
原告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购买压延机与原告签订《设备订货合同》,原告从该公司处背书取得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出票人、被告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为收票人、票据金额为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该票据出票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到期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票据可转让,且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到期,原告多次提示付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涉诉。
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址位于XX园区XX路XX号,故要求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票据的承兑人开户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不在本院管辖范围。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本区,但根据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年报记载的企业通讯地址为苏州市XX园区XX路XX号,本院已生效的多份裁判文书也认定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苏州市XX园区XX路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综上,本院确定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XX园区XX路XX号,故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徐晓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高英
书 记 员 孙高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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