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3民初5497号
原告:海南新万胜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文德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T6PJA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成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270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4077920576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海南新万胜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万胜公司”)与被告广东成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2024年1月4日,原告新万胜公司以与被告成安公司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万胜公司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新万胜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2元,减半收取200.01元,由原告海南新万胜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