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成安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新万胜不锈钢有限公司、广东成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3民初5497号 原告:海南新万胜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文德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T6PJA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成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270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4077920576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海南新万胜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万胜公司”)与被告广东成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2024年1月4日,原告新万胜公司以与被告成安公司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万胜公司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新万胜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2元,减半收取200.01元,由原告海南新万胜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