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6民初59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47年12月25日出生,台湾省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台湾省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特别授权。
被告:泰和县冠朝相明养猪场(反诉原告),地址泰和县冠朝镇村岭村大汗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北旭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周矶管理区健康路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87JRH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泰和县冠朝相明养猪场(反诉原告)、第三人湖北旭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和反诉原告泰和县冠朝相明养猪场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泰和县冠朝相明养猪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泰和相明养猪场撤回反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063元,由反诉原告泰和县冠朝相明养猪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