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6民初91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武隆某某有限公司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队,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负责人:彭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武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武隆水(集团)有限公司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队、重庆武隆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5年2月13日,原告重庆市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经部分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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