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道县莲城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30914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葛某,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879122.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已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879122.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915.61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