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3民初2073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星龙,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住所: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66799984440。
法定代表人:张飞产,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1333393。
法定代表人:毛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有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 琪
书 记 员 何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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