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854号
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二村莲花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俞永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闾健,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璐,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建工程咨询(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87号3幢五层。
法定代表人:杨雪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瑞鹏,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周庄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秀海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物业)诉被告华建工程咨询(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昆山市周庄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庄城建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宜与人民陪审员姚二媛、王成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故变更为审判员王贤成与人民陪审员姚二媛、王长英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闾健、单璐,被告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瑞鹏、被告周庄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莲花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建公司2018年11月30日发布的周庄城建公司关于昆山周庄镇蚬江小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参加了昆山周庄镇蚬江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的投标工作,并以低于第一中标候选人0.5分的成绩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但原告发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原告提供的南京翠屏国际城项目“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证书应当得4分,但实际未得分,原告向华建公司提交《质疑函》,华建公司书面回复称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每3年进行一次复验,对示范小区得分项的结果不予更改。原告不服再次提交《质疑函》,华建公司回复称应提交现行有效的相关证件,本次评标中相关超出有效期的证件不应赋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原告认为,招标文件中仅要求提供原件,评标小组不得超越招标文件径行否决招标文件,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华建公司辩称,招标投标的未中标人不能以提起民事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宣告中标公告无效,其请求权基础并不成立:(1)我国法律对此情形有明确的规定;(2)未中标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3)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有明确指导意见,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另,两被告签订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为合同双方主体,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被告周庄城建公司辩称,同被告华建公司意见。另,被告周庄城建公司与被告华建公司为委托代理关系,由被告华建公司代理昆山周庄镇蚬庄小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与原告并无任何关系,原告将被告周庄城建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任何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莲花物业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来看,本案是莲花物业作为昆山周庄镇蚬江小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未中标的投标人,认为华建公司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合理评分,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招投标中标公告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亦是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罚。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相应的救济途径,即可以向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因此,招投标活动中的未中标者对招投标结果提出异议,应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故本案原告莲花物业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贤成
人民陪审员 王长英
人民陪审员 姚二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洁雯
书 记 员 嵇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