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工程咨询(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华建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执4759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华建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9401869F,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雪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璐,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佳,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江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3278994W,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城司路1199号3幢-307。
法定代表人吴燕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华建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7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吴江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工业园区华建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03.46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51.73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51.73万元。二、如吴江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苏州工业园区华建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权按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金额申请执行。因还款义务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华建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1033.77元。
1、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18年5月31日,本院向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吴江区车辆管理所等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汾湖镇××南侧××号的城镇住宅用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房地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
3、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