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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涟源市分公司、湖南银泰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382民初312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男,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涟源市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湖南银泰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涟源市民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涟源市分公司、湖南银泰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7日以其诉讼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涟源市分公司、湖南银泰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4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