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津0103执保3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鑫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平里11-1-101.l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釐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园林(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29号七星·吉样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中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7号陈塘科技孵化器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申请人天津鑫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中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交园林(山东)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3财保5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中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交园林(山东)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90303.3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