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津0103执保715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113MA068X3G6Q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交园林(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房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园林(山东)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6)津0103民初66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园林(山东)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930504.84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