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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山东)有限公司、海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5民初477号 原告:某(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某(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原告某(山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