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虞城县雨杰五金工具厂、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民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雨某五金工具厂,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得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上诉人虞城县雨某五金工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得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虞城县雨某五金工具厂于2024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虞城县雨某五金工具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虞城县雨某五金工具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虞城县雨某五金工具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