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8140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谢庄乡董庄村霞一巷34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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