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81民初4896号
原告:滨城区千喜广告图文服务中心,住所地姜家市场东门南侧。
经营者:***,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滨城区千喜广告图文服务中心与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滨城区千喜广告图文服务中心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城区千喜广告图文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城区千喜广告图文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滨城区千喜广告图文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