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814号
原告:西安中服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2号协同大厦三楼c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联合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礼府街17号院6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中服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联合发行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安中服软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服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中服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8元,减半收取2584元,由西安中服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瞳辉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安 然
书 记 员 刘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