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鸿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0369号之一
原告:如皋市鸿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加力居二十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3899978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63号C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KLXD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101幢等6幢5号楼20层2006室ZQ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70404239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鸿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如皋市鸿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鸿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1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571元,由原告如皋市鸿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 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华 雨
书 记 员 徐潇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