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2126号 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101幢等6楼20层2006室ZQ02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8元,由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