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8878号 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101幢等6幢5号楼20层2006室ZQ026(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政通路12号1号楼二层21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保温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兴保温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隆兴公司***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兴保温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0358.08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恒大滨河左岸项目中小学及周边防水维修工程》,约定由原告承揽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进行北京恒大滨河左岸项目中小学及周边防水维修工程。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但被告尚未支付工程款70358.08元。原告多次索要未付,故诉至法院。 恒隆兴置业公司未到庭答辩。 新兴保温工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北京恒大滨河左岸项目中小学及周边防水维修工程》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恒大网站信息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1日,新兴保温工程公司(乙方)与恒隆兴置业公司(甲方)签订了《北京恒大滨河左岸项目中小学及周边防水维修工程》,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北京恒大滨河左岸项目中小学及周边防水维修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原层面拆除、漏雨点开挖、丙烯酸高压注浆防水、SBS防水卷材铺设、土方回填、垃圾外运及消纳等,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暂定572042.58元。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5日,总工期20天,工程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结算工程价的97%,剩下留作工程保修金待5年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乙方。合同还约定了验收、付款时间、结算、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新兴保温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了维修工程,并已经施工完毕。新兴保温工程公司实际完成维修工程量计算为70358.08元,2021年11月2日,恒隆兴的工作人员向新兴保温工程公司发送了结算单,结算单显示,质保金2110.74元,实付金额68247.34元。新兴保温工程公司提供的恒大集团恒大施工单位协同平台系统显示:2019年9月5日至12月11日期间的工程签证原始记录。***兴置业公司一直未给付上述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新兴保温工程公司起诉争议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新兴保温工程公司与恒隆兴置业公司签订的《北京恒大滨河左岸项目中小学及周边防水维修工程》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新兴保温工程公司完成了防水维修工程,恒隆兴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后的款项给付新兴保温工程公司,拖欠不付是错误的,现新兴保温工程公司起诉要求给付工程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应予支持;按照合同约定“防水、防漏保质期5年,保质期期满后,质保金无息返还”的约定,现五年质保期尚未届满,新兴保温工程公司要求给付质保金部分的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恒隆兴置业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8247.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8247.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