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10696号
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101幢等6幢5号楼20层2006室ZQ0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东沿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2233.2元,并支付损失(以29223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自2022年8月1日起至退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上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至2022年原告承接了被告的防水施工及混凝土地面工程等。2021年6月29日,双方签订了防水施工结算单。2022年4月11日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2年4月17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作为承包方为被告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南大街29号的公司院内混凝土地面工程施工,现已竣工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未付清原告工程款。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没有进行结算,不知道原告的金额是怎么得出的,而且工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1日,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定于2022年4月13日开工,于2022年4月23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11天。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工程竣工成并验收合格后签认项目结算单,结算单签认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项目结算款金额的95%,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暂留,质保期满两年后无息付清……合同总价款,即项目结算款,按合同固定单价80元/平方米(不含税不开发票),发包方与承包方现场实测实量共同认定工程量,以固定单价与双方认定下的工程量乘积计算合同总价款。2022年4月17日,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增项做法及价格进行了确认,并确认增项做法及价格确认内容,与原合同一并出具结算单,按照原合同付款方式支付。2022年7月25日,原告出具工程量清单,记录工程量合计361233.2元,已付69000元。该工程量清单有被告工作人员参与测量,但无被告方签字确认。被告对已付款69000元予以认可,但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工程量不予认可。本院曾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已处于完工状态,但部分地面存在裂纹、不平。但双方均不提出质量鉴定或工程量评估。
另查明,工程已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工程虽未验收但已投入使用,故本院认定工程已完成工。经现场勘验,完工工程存在一定瑕疵。在双方均未提起相应鉴定申请的情形下,本院结合相关证据及现场勘验情况,酌情确定工程价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3786.56元;
二、驳回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3.5元,由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4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36.7元(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