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4民初1664号之二
原告:山东金牧人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第五石膏矿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庆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瑞,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101幢等6幢5号楼20层2006室ZQ026。
法定代表人:石高峰,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金牧人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金牧人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牧人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牧人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8元,减半收取计3499元,申请保全费2420元,共计5919元,由山东金牧人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瑞东